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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616号

吴某与被执行人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覃某,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覃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支付截止2016年9月12日的银行贷款执付款共计20000元;2、负担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覃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覃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某截止2016年9月12日的银行贷款执付款共计20000元;2、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被执行人覃某于2016年12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余下的10000元。从而结清该案的所有债权债务3、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覃某负担。经审核,上述协议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按照2016年11月21日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二、终结本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