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催16号
申请人:王蓉华,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居民。申请人王蓉华因持有的四川明珠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30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王蓉华已于2016年11月19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王蓉华负担。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