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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催16号

王蓉华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王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催16号

申请人:王蓉华,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居民。申请人王蓉华因持有的四川明珠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30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王蓉华已于2016年11月19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王蓉华负担。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