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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1执531号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选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选康,周举,李显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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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法定代表人何璞,女,系水城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劲松,男,汉族,系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李选康,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周举,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水城县阿戛镇政府职工,住水城县。被执行人李显才,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水城县人,居民,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选康、周举、李显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5)黔水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限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自动支付申请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67756元,案件受理费3656元,执行费2416元,合计173828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选康、周举、李��才的财产状况及经济收入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选康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周举系水城县阿戛镇政府职工、李显才系水城××××镇阿戛中学老师,在水城××××镇有固定工资收入,周举和李显才的工资被冻结扣留,因扣工资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5)黔水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选康、周举、李显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张 进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仔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