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历山镇马家庄岭西选矿厂,住所地:垣曲县。经营者:李金平。被执行人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胡少斌,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少斌,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历山镇马家庄岭西选矿厂与被执行人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胡少斌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胡少斌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11156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及执行费13656元,但被执行人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胡少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以(2016)晋0827执14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的办公用房及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垣曲县马家庄中意铁业有限公司的办公用房及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王发晴
审判员 郭 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