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6执210号之三

丁年春与陈道金、程水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年春,陈道金,程水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2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丁年春,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陈道金,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68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程水香,女,1954年5月8日出生,61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年春与被执行人程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水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水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30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