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663号原告刘小兵,男,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文明,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被告马香玲,女,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兵与被告高文明、马香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小兵、被告高文明、张香玲均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80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
审判员 吴惠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