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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7663号

刘小兵与高文明、马香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小兵,高文明,马香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663号原告刘小兵,男,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文明,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被告马香玲,女,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兵与被告高文明、马香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小兵、被告高文明、张香玲均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80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

审判员  吴惠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