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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1865号

黄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86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被告曾某某,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曾某某已庭外协商调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巫健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婕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