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86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被告曾某某,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曾某某已庭外协商调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巫健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婕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