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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0911号

张继明诉黄聚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继明,黄聚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911号原告张继明,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黄聚枝,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明与被告黄聚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继明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