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3129号申请执行人杨萌,女,1982年05月06出生。被执行人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杨萌与被执行人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杨萌
二〇一五年九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期间工资差额一万零六百八十三元零五分;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杨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四千六百二十五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杨萌垫付保险金七百七十五元零六分;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杨萌提成工资四百元;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杨萌报销费用一千一百八十四元;
六、原告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被告杨萌带薪休假工资二千零六十八元九角七分;
七、原告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被告杨萌休息日加班工资二千二百七十元。
原告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京03民终6434号判决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杨萌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爱石刻(北京)珠宝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传票。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在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被执行人并未在注册地办公。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等情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冻结工商变更登记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实际经营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凤兴
审判员 王晓芳
审判员 席引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