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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恢52号

申请人张文生与被执行人张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某,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的书面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杨林洋执行员  丛开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