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宫雪芹,女,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李卫,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徐廷坤,男,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雪芹与被执行人李卫、徐廷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广权
审判员 樊 彬
审判员 马从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冷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