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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行审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尤四信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尤四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503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宏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德成、柴新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尤四信,男,生于1967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1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尤四信未经批准,于2015年11月擅自占用麦积区甘泉镇屈坪村集体土地99平方米,用于修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9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尤四信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尤四信天国土罚字﹝2016﹞1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惠芳

代理

审判员  鲁文强

人民陪审员  于志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中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