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杨明明申请执行刘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明明,刘荣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明,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村。被执行人刘荣荣,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赵庄。杨明明申请执行刘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荣荣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后申请执行人杨明明与被执行人刘荣荣于2016年1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共计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刘荣荣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案件款20000元、于2017年3月28日前支付案件款30000元、于2017年12月28日前支付案件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刘荣荣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