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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2552号之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姜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姜伟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3244996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伟,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7********,住江苏省江都市大桥镇双桥路**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姜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97318.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3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2533元,由被告姜伟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姜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生效判决书为公告送达,本院邮寄的法律文书均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退回。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99851.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超

审 判 员  牛军

代理

审判员  殷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