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523号之五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与尚永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永夫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尚永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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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永夫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523号之五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与尚永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永夫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尚永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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