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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执655号

被执行人王万青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万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655号

被执行人:王万青,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澄迈县。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万青罚金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琼902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万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万青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万青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锋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王春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符芳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