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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277号

陈德云与穆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德云,穆新生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云,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均和村。被执行人穆新生,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均和村第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云与被执行人穆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其银行存款及个人财产状况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德云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执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东波

审判员  乔雁鹏

审判员  薛艺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