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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910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顾兴雷、刘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顾兴雷,刘利,魏士奎,顾士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910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21号。

负责人:杜伟,行长。

被告:顾兴雷,农民。

被告:刘利,农民。

被告:魏士奎,农民。

被告:顾士金,农民。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顾兴雷、刘利、魏士奎、顾士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秀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延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