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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786号

李健与王春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健,王春开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786号

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凤梅,系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春开,男,1959年4月4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健与王春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4018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5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7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李健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王春开所有的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城山分理处的工资卡及其现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园口(庄河)办事处的个人公积金卡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王春开于2016年11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480元,并承担执行费7400元,尚欠借款本金451520元及迟延履行金。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政文

审 判 员  庚春永

代理

审判员  王焕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