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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289号

于志强申请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马永庆、张洪艳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志强,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马永庆,张洪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于志强,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希凡,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住所地海伦市。

主要

负责人:李志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永庆,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镇。

被执行人:张洪艳,女,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志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马永庆、张洪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志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继光

审判员  吕振秋

审判员  张 权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