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238号
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漳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柠波,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东兴轻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禾丰轻纺原料市场35-36号。
法定代表人:梁树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余杭东兴轻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高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