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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4238号

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东兴轻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东兴轻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238号

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漳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柠波,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东兴轻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禾丰轻纺原料市场35-36号。

法定代表人:梁树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余杭东兴轻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创造者锦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高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