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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6153号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6153号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白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光,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

审判员  何育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得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