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监7号原审原告王权,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明水县。原审被告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法定代表人哈金龙,职务董事长。原审原告王权与原审被告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望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颖谦
审判员 朱洪志
审判员 尤立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