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7070号
原告:谢利哲,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良(原告父亲),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耐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善甫。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利哲与被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谢利哲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利哲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利哲撤回对被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谢利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季暄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