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066号
原告:叶卫青,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贝贝,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卫青与被告周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周贝贝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叶卫青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奚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