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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4066号

叶卫青与周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卫青,周贝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066号

原告:叶卫青,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贝贝,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卫青与被告周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周贝贝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叶卫青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奚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