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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233号

胡俊峰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龙平,胡俊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程龙平,女,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胡俊峰,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龙平与被执行人胡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胡俊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已被另案查封的房产,本院已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城国际广场5栋的房产,但该房产只办理了网上备案登记,目前已处于停工状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龙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1383.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平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