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济粟海铝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全君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永济粟海铝业有限公司与天全君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偿还了申请人部分债务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先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旭民
审判员 杨宗社
审判员 王 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