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3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夹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经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临时被寄押于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看守所,2016年5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民警解回泌阳县公安局,2016年6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胡某的诉讼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6)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仲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焦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日,泌阳县盘古世纪城副总经理胡某电话联系自称是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员工的邓某,要求采购4500箱河南远方陶瓷厂生产的编号为5604的外墙瓷砖,当天邓某向胡某谎称正在装车准备发货,并催促胡某把5.52万元货款打入其指定银行账户。2016年3月3日17时27分,胡某在邓某的催促下,把5.5万元打入其指定的邓某工商银行账户。因泌阳县盘古世纪城工程急需该批外墙瓷砖完工,胡某打款后便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多次催邓某发货,邓某又以厂里没货推脱,2016年3月下旬胡某在邓某一直不给发货情况下要求退还5.5万元货款,邓某又谎称货款已经交到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无法退还,拒绝退款给胡某。胡某又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及电话联系邓某退款,至2016年4月15日以后胡某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联系邓某,均无法联系邓某,邓某藏匿不知去向,造成胡某直接经济损失5.5万元。综上,被告人邓某利用冒充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员工身份,骗取胡某信任,谎称正在为胡某装车河南远方陶瓷厂生产的编号为5604的外墙瓷砖,骗取胡某5.5万元货款。邓某骗将骗得的5.5万元货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开支使用。在胡某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催促邓某发货情况下,邓某又谎称已将5.5万元货款交到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拒不退还货款。2016年4月15日后胡某无法联系邓某,邓某也不知去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辩称,我没有诈骗胡某,我和胡某之前就有过经济往来,这次没有及时发货是厂里暂时没货,后来联系不上是因为手机丢了,没补卡。我是主动到派出所去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不止合作一次,且被告人表示愿意还款,被告人诈骗的行为有经济纠纷的嫌疑;但是被告人投案自首;犯罪数额5.5万元,刚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被告人邓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泌阳县盘古世纪城副总经理胡某电话联系自称是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员工的邓某,要求采购4500箱河南远方陶瓷厂生产的编号为5604的外墙瓷砖,当天邓某向胡某谎称正在装车准备发货,并催促胡某把5.52万元货款打入其指定银行账户。2016年3月3日17时27分,胡某在邓某的催促下,把5.5万元打入其指定的邓某工商银行账户。因泌阳县盘古世纪城工程急需该批外墙瓷砖完工,胡某打款后便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多次催邓某发货,邓某又以厂里没货推脱,2016年3月下旬胡某在邓某一直不给发货情况下要求退还5.5万元货款,邓某又谎称货款已经交到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无法退还,拒绝退款给胡某。胡某又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及电话联系邓某退款,至2016年4月15日以后胡某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联系邓某,均无法联系邓某,邓某藏匿不知去向,造成胡某直接经济损失5.5万元。综上,被告人邓某利用冒充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员工身份,骗取胡某信任,谎称正在为胡某装车河南远方陶瓷厂生产的编号为5604的外墙瓷砖,骗取胡某5.5万元货款。邓某骗将骗得的5.5万元货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开支使用。在胡某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催促邓某发货情况下,邓某又谎称已将5.5万元货款交到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拒不退还货款。2016年4月15日后胡某无法联系邓某,邓某也不知去向。另查明,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邓某主动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邓某供述:2016年3月2日胡某打我151××××8333和我联系,需要补编号为5604的外墙瓷砖4500多箱,当时我告诉胡某我不在厂里边,等明天再给他回话。3月3日胡某打电话催我要货,我告诉胡某厂里有货,下午车子过去装货。接着我打电话向远方陶瓷厂销售部的小张询问有没有编号5604的外墙瓷砖,小张告诉我这个编号的外墙瓷砖同色号的不够,小张说一个星期后生产胡某要的同色号外墙瓷砖。当天中午吃过午饭后我给胡某发了短信,内容大概是:今天车子要来装货,让胡某把5万多元货款打到邓某的工商银行账号。到下午我催胡某给我打款又给他发了短信,当天下午胡某把5.5万元打到我指定的邓某的工行账户。打款后我没有给胡某发货,胡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工地工人都在等货干活催我发货。后来胡某又通过电话、短信和微信方式催我给他发货,我才告诉胡某远方陶瓷厂没有生产这个编号的瓷砖,等等厂里生产出来后再给他发货。到3月20号前后我就联系远方陶瓷厂销售部门的小张让小张给胡某解释一下厂里为什么没有生产这个编号瓷砖的情况,是窑炉出了问题要检修。小张联系过胡某后,他告诉我已经和胡某联系过了,胡某还是在催货,小张告诉我厂里这个编号的瓷砖还要十多天才能生产。到3月20几号胡某要求我退款给他,我告诉胡某货款已经交到陶瓷厂了,不能给他退款。3月底胡某去远方陶瓷厂了解过后,他联系我让我退款,并且胡某也告诉我他已经知道我没有把货款打到远方陶瓷厂,我告诉胡某钱在我那里,我自己用了,当时没有还给胡某,等等再还他。到4月中旬胡某还说我要是再不还钱他要报警的。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我没有钱还给胡某,所以到现在我还没有还钱给他。2016年3月20号左右我从夹江县老家到的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兰溪镇瓷砖加工厂销售瓷砖,在湖北待到今年的4月20号左右我到了武汉市跑市场,从那往后我先后去了江西、河北、重庆,到4月底我回到夹江县老家到现在。2016年3月3日下午5点钟时我没有找车子到河南远方陶瓷厂装货。邓某是我堂弟,和我是一个村的,他现在夹江县建辉陶瓷厂做销售,他的电话号码是187××××8890。邓某的银行卡开户行是夹江县工商银行夹江县支行,户名是邓某,账号我忘记了。胡某转账的这5.5万元,我出差搞推销使用了。开始我说货款我交给远方陶瓷厂了没法退了,后来我又跟胡某说我自己用了这笔钱。我不知道小张叫什么名字,他有二三十岁,是远方陶瓷厂销售部门的,他的电话号码我手机上边存的有。我不是远方陶瓷厂的员工。我告诉胡某我是河南远方陶瓷厂的员工,我是为了打着远方陶瓷厂的名义好做生意。没有退还胡某的5.5万元货款因为这段时间我没有钱,所以没有退款。这个手机151××××8333号我是从2013年开始使用到2016年的4月底,因为手机丢失到现在还没有补卡。我微信名字“仁豪陶瓷加工厂”是使用151××××8333注册的,这个微信从2016年4月底手机丢失后就没有再使用。我欺骗了胡某说我是远方陶瓷厂的销售员,收款到他的货款以后没有给他发货,把他的货款挪作他用,我还欺骗胡某说货款打到远方陶瓷厂了。我现在对我的行为认识到错误了,我会想办法筹钱把钱还给胡某。(二)被害人胡某陈述:我现在是泌阳县盘古世纪城的副总经理,负责泌阳县盘古世纪城小区开发、建设、销售等工作。我在2013年7月份到信阳市息县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为泌阳县盘古世纪城采购外墙瓷砖时,认识了当时是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业务员的邓某,2013年时我在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采购了有四十万元左右的外墙瓷砖,邓某在息县开有一个仁豪陶瓷门市,我都是通过和邓某签订合同、办理的业务,邓某提供的合同是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的合同,合同上边没有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的公章,只有邓某在厂方代表签上有他的名字,到2014年12月份外墙瓷砖供货后我就一直没有和邓某联系。后来到2016年3月2日泌阳县盘古世纪城末期工程还需要补货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的同款外墙瓷砖,我就电话联系的2013年时认识的该厂业务员邓某,电话中邓某告诉我有盘古世纪城需要的那款外墙瓷砖,只要钱打过去就可以发货,我们电话中说了还是按照以前购买瓷砖的价格和数量。联系了邓某给在2013年3月3日12:46给我发短信,告诉我“胡总今天装货如下。6X20外墙编号5604.4800箱X11.5=55200元。工商银行,户名邓某。卡号,62×××88.”当天下午5点多时邓某短信催我打款,到2016年3月3日下午5点27分我通过我的工行网银账户转账给邓某提供的工行账户5.5万元。打了款后第二天开始我就催邓某发货,邓某又说厂里没货,让我等等,当时泌阳县世纪城工程急需这批瓷砖,从那开始我就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天天催邓某,邓某还是推说厂里没货,我让他退货款,他说钱给厂里了退不了。在2016年3月底我联系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的张经理问这件事情,把邓某收我5.5万元货款瓷砖款不给我发货的事情向他反映了,张经理说邓某从2014年开始就不在这个厂当业务员了,而且厂里从今年过了春节厂里因为窑炉整修一直没有生产,厂里也没有收到过这笔5.5万元的货款,2016年4月1日我又亲自到厂里找到张经理当面落实了邓某不在该厂当业务员,我的货款邓某也没有交给该厂的情况。从那开始我还一直联系邓某,告诉他我已经到厂里了解过他不是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我的货款他没有交到厂里,我让他退还我的货款,邓某承诺马上还我5.5万元货款。到2016年4月15日20:41分邓某通过微信告诉我“我问过厂里了,后天有货,要不要?”我告诉他“磁片已经全部贴完,我只能说这么多。”从那时邓某不接我电话,短信、微信也不回,后来我再打他手机就是空号,我想着他是手机设置故意不接我电话,我就换部手机打他电话,他还是不接。前几天我换号码打电话给他,邓某手机通着不接电话。邓某虚构是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为我供瓷砖,骗取我5.5万元货款后至今找不到,所以今天我到公安机关报案。我转账的银行账户是在工行确山县支行开的户,我的账户号是62×××22,邓某提供的邓某的账户同户转账电子回单看出是乐山工行的账户,账户名是邓某,账户号码是62×××88,我是在2016年3月3日17:27分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5万元到邓某账户的。2016年4月26日,我到泌阳县公安局报案时反映的邓某的151××××8333电话当时还能振铃,在我报案后我还是继续打电话他的手机就已经关机了,我只要工作不忙就打电话的手机,他的这个号码是一直关机。还有就是我在百度贴吧上边看到有关电话的信息,内容是:“有谁认识邓某,曾用手机151××××8333,骗了我几万块货款,狗日现在电话关机了,夹江人。瓷砖厂的销售人员。有谁提供信息我给2万给他。”这个帖子是一个叫“刷屏蔽了”的在2016年4月29日贴在夹江吧上的。我已经在这个帖子上边联系“刷屏蔽了”的贴主,但是现在还没有得到帖主的回复。今天我到泌阳县公安局把最近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反映一下。(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2016年5月12日证言:我是2013年9月份到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至今的。我们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成立2009年开始建设,2010年底开始试生产,主要生产陶瓷、外墙瓷砖产品,销售范围是全国各地。我们厂销售产品都是销售部,同购买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购买产品人把货款通过银行打到厂财务部账户,然后销售部门把相关合同资料给生产部,生产部生产产品后供货给购货人。今年3月3号厂里设备维修期间,邓某和我联系问我编号5604的外墙瓷砖有货没有,当时我告诉他厂里设没有货。3月27日邓某让我和一个叫胡某的购货人联系,解释一下没货。当时和邓某也不熟悉,我的业务就是销售,很多人知道我的联系电话,我不知道邓某是如何得到我的联系电话的。邓某用微信给我发了胡某的电话号码。为了销售我厂的产品,以为是邓某给我厂介绍的客户,当天我按照邓某的要求和胡某联系了,胡某告诉我3月初邓某说厂里有5604外墙瓷砖,已经装车,胡某已经给邓某打了5.5万元货款,结果一直没有发货,工地急需这个编号的外墙瓷砖。听了我告诉胡某我们厂因为设备维修没有这个货,胡某当时说他随后到厂里来看看。我给胡某打了电话后,我又联系了邓某,告诉他既然不能供货,就把人家的货款退还给人家,好让人家另外想办法,人家胡某工地有几十号工人等货干活,邓某当时说不让我管他会和胡某沟通。4月1日胡某到我们厂,了解了我们厂没生产这个编号的外墙瓷砖原因,还有邓某不是我们厂的人的情况就走了。就这样我才认识的胡某。胡某以前没有直接在我们厂购买过产品,邓某没有通过我向我厂购买过编号为5604的外墙瓷砖。邓某在2016年3月是没有向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预付过货款,购买该编号5604的外墙瓷砖,邓某不是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11月18日邓某和胡某的外墙瓷砖供货协议,卖方是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代表是邓某,这份协议是你厂的协议吗?(出示2013年11月18日邓某和胡某的外墙瓷砖供货协议,卖方是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代表是邓某)。这不是我们厂的供货协议,我们厂也没有这样的协议,而且这份协议上也没有我们厂的公章。身份证号码为,名字为邓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你是否见过这个人?(出示身份证号码为,名字为邓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对这个人没有印象,也不认识邓某。2、证人邓某2016年5月30日证言:邓某是我的堂哥,我们家都在四川省夹江县新场镇星和村4组,邓某的家住我家前院。2016年3月份,邓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客户打来一笔货款,他本人没有工商银行卡,需要用我的工商银行卡用,我让他到夹江县新万兴陶瓷有限公司我妻子李娜那里去拿我的工商银行卡。后邓某自己开车到李娜公司取走了我的工商银行卡。该工商银行卡是我的工资卡,与我的手机187××××8890绑定有短信提示。2016年3月3日17:27分,我收到工商银行短信提示收到55000元。2016年3月4日13:00分,邓某从我该工行卡上支取20000元。2016年4月6日15:44分,邓某从我该工行卡上取走3000元。2016年4月25日12:43分,邓某从我该工行卡上取走3000元。2016年4月7日9:34分,邓某给我发短信,安排我给武汉昆仑物流杨耀伦农行卡6228450058064844875打款11000元,12:28分我用我的农村信用社卡给杨耀伦转了该11000元。上述交易信息以及电话安排去打款的信息在我的手机上有短信记录,随后我提供给你们。2016年5月11日,邓某在重庆用我工行卡取钱取不出来,就打电话问我怎么回事,我到银行查询后被告知我的工行卡被冻结了,我把这个事情告诉了邓某。2016年5月21日,邓某回来还我工行卡时对我说,卡被冻结的事可能是他收河南客户的货款没有发货,那个客户把他给告了。在我的追问下,邓某说他的客户是河南驻马店的,该客户的哥哥因搞工程欠邓某30多万元的工程款,该客户把55000元货款打给邓某之后,邓某就把该货款扣下来。我当时对邓某说:“你收人家货款不发货是不对的,人家肯定要告你,你要尽快处理好这个事情。”邓某说这个事情他自己会处理好。因为被冻结的工行卡是我的工资卡,我于2016年5月23日到工商银行夹江支行去问询,得知该卡是被河南省驻马店公安机关冻结的,我就打电话给邓某要求他给我处理被冻结的工行卡,邓某对我说他近段时间就要到河南去处理这个事情。3、证人祁某2016年5月12日证言:证实了邓某在息县工业区开办了“仁豪瓷砖厂”。邓某借了我们40万元后,就跑了,我们的钱也没有还。2015年11月份,因与他人的债务纠纷,法院把他的瓷砖厂封掉了。邓某帮刘某将“海虹”瓷砖厂的瓷砖卖掉,也没有把货款交给刘某,后来邓某跑了。4、证人刘某2016年5月12日证言:证实了邓某销售“海虹”的瓷砖,邓某给我写了份欠到我地板砖货款297576元的欠条,邓某在2014年陆续几次还我了4万元,从2014年12月份开始至今邓某一直没有还钱。到今年4月中旬我再打他的手机,他干脆关机。(四)书证等证据:1、银行转账明细、电子回单、通话清单等;2、外墙瓷砖供货协议;3、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声明:邓某非我公司员工或授权代理商;4、抓获经过:2016年5月30日12时在四川省乐山市夹山县将邓某抓获;5、泌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邓某于2016年5月30日12时许,主动到夹江县新场派出所接受讯问。6、户籍证明:邓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五)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经公安机关的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因此,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波
审 判 员 李国令
人民陪审员 史 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