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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887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白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白宏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10号。

被执行人:白宏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