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刑更1981号

苏素珍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苏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981号罪犯苏素珍。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门刑二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素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苏素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苏素珍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素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苏素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素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德萍

审判员  吴汉军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思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