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2659号之二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
被执行人:罗盛仕,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盛仕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罗盛仕未缴纳罚金6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世 锦
审判员 苏 新 耀
审判员 黄 文 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