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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2659号之二

罗盛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盛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2659号之二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

被执行人:罗盛仕,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盛仕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罗盛仕未缴纳罚金6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世 锦

审判员 苏 新 耀

审判员 黄 文 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