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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5362号

(1)黄中卫与黄浙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中卫,黄浙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5362号申请执行人黄中卫,男,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浙浦,男,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黄中卫与黄浙浦(2016)浙0726执53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黄浙浦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5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季程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进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