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5380号
原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建国,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周军,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尚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