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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执1151号

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中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中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4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张中彦,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执行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于民三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14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福成执行员  董文强执行员  朱文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