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4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张中彦,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在执行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于民三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14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福成执行员 董文强执行员 朱文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