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葛 占 国 与 被 告 中 航 安 盟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省 分 公 司 农 作 物 种 植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893号
原告:李中锋。
委托代理人:吴冬梅。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负责人:范晨光。
委托代理人:高建飞。
委托代理人:房卓。
原告葛占国与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锋负担。
审判员 刘彦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