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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020号

史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程某,女,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民权县。关于史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史某书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博

审判员 周进良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雅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