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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4012号

易少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少刚,鲍人好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012号申请执行人易少刚,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辉。被执行人鲍人好,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易少刚与鲍人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鲍人好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鲍人好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

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