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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8590号

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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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590号

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338415X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清明桥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岚,系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爱军,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黎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