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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022号之八

谭朝霞与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瑜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朝霞,何洪利,冯瑜,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02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谭朝霞,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何洪利,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冯瑜,女,汉族,1982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洪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谭朝霞与何洪利、冯瑜、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民终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万元及利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冯瑜的存款488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朝霞,此外,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车兴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