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02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谭朝霞,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何洪利,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冯瑜,女,汉族,1982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洪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谭朝霞与何洪利、冯瑜、重庆渝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民终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万元及利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冯瑜的存款488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朝霞,此外,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车兴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