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25执4059号申请执行人钱玲芳与被执行人潘美丽、石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玲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美丽、石荣茂到庭支付全部执行款、执行费,申请人钱玲芳已领取执行款并出具结案证明,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浙0225执405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