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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3899号

林晓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林晓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3899号

原告:林晓芳,女,汉族,1980年9月3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迪,女,汉族,1982年10月12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林晓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晓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芳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刘钰满

审判员  刘立峰

审判员  李春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玉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