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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959号

姜平文与张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平文,张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姜平文,男,195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逐步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张军平,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姜平文诉张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 卫

审判员 刘城韬

审判员 蒋亚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