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1007号移送人:巴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126执10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彦超
审判员 唐林祥
审判员 孙彦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智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