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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1007号

巴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刘影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1007号移送人:巴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126执10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彦超

审判员  唐林祥

审判员  孙彦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智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