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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上官冬青与被执行人王曼丽、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官冬青,王曼丽,张双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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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上官冬青,女。被执行人王曼丽,女。被执行人张双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冬青与被执行人王曼丽、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曼丽、张双喜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王曼丽、张双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荣& # xB;

审 判 员 张鹏程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丽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