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587号起诉人沈照明,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志成、赵延婕,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起诉人沈照明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请求判决一、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公交受字[2016]第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受理复核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受理复核申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沈照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敏敏
审判员 金向群
审判员 朱弘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泽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