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696号
申请执行人:陈烨稼。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文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烨稼与被执行人许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许文龙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许文龙下落不明,名下已被查封的车辆不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文龙有房产、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受偿金额133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烨稼,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文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烨稼对本院执行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许文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许文龙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陈烨稼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2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