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夏建云,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20607元(含执行费33741元),未执行标的12206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立 军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代理
审判员路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