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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630号

原告陕西海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领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乐世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海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领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630号

原告:陕西海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一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汶谷,男。

被告:西安领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66号大东门商住城B座西单元7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69号郑州国际城7号楼1单元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英彬,男。

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6号12层。

负责人:胡伟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冰露,安徽安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海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领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乐世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海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谢 虹

审 判 员 许 扬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