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第5585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单位职工。
被告:朱伟,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孙素兰,女,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高立,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伟、孙素兰、高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素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振侠的起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素兰的起诉。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