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617号
原告:孟凡林,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张俊龙,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刘刚,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俊龙,本案被告之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林与被告刘刚、张俊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林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凡林担负。
代理
审判员 王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