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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1617号

孟凡林与刘刚、张俊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凡林,张俊龙,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617号

原告:孟凡林,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张俊龙,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刘刚,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俊龙,本案被告之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林与被告刘刚、张俊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林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凡林担负。

代理

审判员  王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雪 搜索“”